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敏惠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
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字第116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敏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蘇敏惠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
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
刑人雖有具狀回覆,然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
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蘇敏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1年4月21日 ②111年4月23日 111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639號、111年度偵字第35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52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172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1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26日,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172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1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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