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達泉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
(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
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
段規定,聲請法院就111年7月17日審理的111年度金中簡字
第55號案件(應係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5號之誤載,逕予更正
),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5號案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
為簡易判決處刑,顯不可能於111年7月17日開庭審理;況該
案在本院繫屬期間,亦無被告所述之111年7月17日庭期,業
經本院調閱該案電子卷證查核明確,是上開聲請意旨請求本
院交付該日庭期之錄音光碟,無從准許,被告聲請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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