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孟涵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51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後
,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孟涵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
3。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孫孟涵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
於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8,惟當時被告提供地址有誤
,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
3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
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以自
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8,
並於每週五至限制住居處所轄區之派出所報到。茲因被告陳
明其當時地址陳明有誤,有該刑事聲請狀在卷。本院審酌對
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防止
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而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
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3之理
由,因認被告上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聲請,尚無礙於前開
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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