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1號、113年度執字第57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文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定。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
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
刑。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
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
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
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
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
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
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
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
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
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復
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
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
3年1月1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
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就
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
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
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
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
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
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25日 97年5月27日 97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87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378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378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622號 100年度易字第2284號 100年度易字第2284號 判決日期 99年6月15日 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62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7月14日 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78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6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6號 編號2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5號業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8日 98年8月10日 97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378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3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35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284號 100年度易字第2284號 112年度易字第2247號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 112年度易字第2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6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5號 編號2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5號業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已執畢)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2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2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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