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子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子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葉子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
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
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
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
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
(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數罪,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
號2至4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按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
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
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於卷附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上對於定應執行刑進行陳述之欄位表勾選「無意見
」,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是認顯無必要再
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本院衡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
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
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葉子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過失致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7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0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 編號1、2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112執更4083號)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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