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
、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智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妨害秩序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5日 112年0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9日) 113年01月0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531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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