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
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
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
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
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
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
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
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
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
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於
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並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
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2月1
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376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
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
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
案件所科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聲請意旨並未請求依刑法
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爰僅
就前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
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前開
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洪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侵占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6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01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2月14日 前某時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3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89、18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90、1892號、111年度偵字第485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23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8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04日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6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70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05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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