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志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6號、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57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
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
卷第9頁)在卷可憑,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
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得合併處罰。從而,前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檢察官聲請就前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
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鄭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1萬元) 犯罪日期 111/12/08至 111/12/12 112/05/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3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9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12/04/24 112/09/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79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09 112/11/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得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備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13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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