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愷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愷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則依前揭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前揭規定,因有
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
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
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
情形,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係取
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
合處罰之。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賴愷琳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
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
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㈡檢察官雖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然觀諸檢察官
檢附之受刑人113年1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該表係以如下數罪併罰案件列
表(下稱案件表)方式填載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併罰案件,並
交受刑人確認後而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編號 案號 案由 罪刑 得否易科社勞 1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8805號 毒品 10月 均否 2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8806號 毒品 3月(四次) 否、得 3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9420號 毒品 3月 均得 4 苗栗地檢112執1895號 毒品 4月 均得 5 臺中地檢112年執12611號 毒品 4月 均得
㈢上開案件表填載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併罰案件,編號3至5固經
本院與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件檢
察官聲請書附表互核一致,惟該案件表編號1罪刑欄:「10
月」,經核應為「3月(4罪)」、得否易科社勞:「均否」
,經核應為「否、得」;編號2罪刑欄:「10月」,經核應
為「5月」、得否易科社勞:「否、得」,經核應為「均得
」。該案件表既有上述違誤,則檢察官就徵詢受刑人是否願
意就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所示8罪均放棄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自屬有疑,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聲請易科罰金之權益,自
不得遽認該受刑人已就調查表之案件表編號1至5所示8罪請
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檢察官依職
權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予駁回,並由檢察官查詢受刑人之真意後,再為適法之聲
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四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8日至111年6月5日 111年9月14日 111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 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3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 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5號(本件定應執行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95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3日 112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8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11號(執行起算日119年3月25日、執畢日119年7月24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