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
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奇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
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
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1
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
民國113年1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毀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3月 犯罪日期 111/04/10 111/05/05 111/05/09 均112/04/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63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3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48號 112年度易字第1965號 判決日期 112/08/22 112/09/06 112/09/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48號 112年度易字第19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9 112/10/03 112/10/24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0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5/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8號 判決日期 112/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14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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