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睿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睿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睿淵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3
年1月2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
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經
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
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
、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
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查,本院為保障
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
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王睿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聲請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110年9月12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112年度易字第26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112年度易字第2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43號;發監:112年9月27日至117年12月26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9號(發監執行中,118年6月6日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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