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0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弘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弘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御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弘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詐欺之
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之犯罪時
間則有相當之間隔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上開各
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受刑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
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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