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崑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崑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崑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
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
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
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
、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李崑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23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1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795號 112年度中簡第1009號 112年度中簡第12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79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 112年度中簡第120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71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03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78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0日 111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2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2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7日 11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20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13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