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郁勝
受 刑 人 陳宗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郁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郁勝因受刑人陳宗保犯妨害自
由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7月16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
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
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通知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
、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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