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戒護就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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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7號
陳 報 人 法務部○○○○○○○○
被 告 程子鎮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356號),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含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陳報人依職權陳報本院
核准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被告程子鎮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其接
見通信、授受物件(含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
茲因被告經看守所內醫師診治後,認被告因病情需要有緊急
護送醫療機構即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醫治之必要,
爰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陳報本院核准等語。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
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
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
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
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
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羈押法第56條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報人陳報預計於113年2月5日8時30分許,將被告護
送醫療機構即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醫治,然經被告
表示:因上訴律見,自願取消,擇日申請回診等語,有臺中
看守所收容人戒護外醫通知單在卷可證,足見被告尚無護送
至醫療機構醫治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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