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7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李梓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助字第3398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執行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
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
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
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
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梓青因詐欺等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受刑人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後
,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判決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其他上訴駁回;受刑人再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5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發交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執行,復由高雄地檢署囑託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4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3398號執
行卷宗核閱無誤。是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3398號之
執行指揮係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
2號確定判決,從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即為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所指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院既非刑事訴訟
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欲就上開案
件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依法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件:刑事執行異議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