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
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榮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均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罪質相同,其行為態樣及違反
法律之嚴重性,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
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各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並考量受刑人涉案情節尚屬單純,而
本件定刑業已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優惠,顯無必要再命受刑
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初至同年3月 24日 110年1月24日至同年月 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9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83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2年11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8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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