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益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
旨編號7之犯罪日期「110/05/13前不詳時間」應補充更正為
「110年4月9日17時至110年5月13日10時前不詳時間」;編
號8之犯罪日期「110/04/14至110年4月底」應補充更正為「
110年4月14日至110年5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
」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
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
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
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
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
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
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李宗益所犯如附表所示12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
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
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附表編號1、4、5、8所示之
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
6、7、9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
,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
國113年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
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7年【有期徒刑5月+7月(共2罪)+8月+5月+6月+8月+7月+
7月+6月+9月(共2罪)】,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
9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
3年10月+1年2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
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
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李宗益所
犯上開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4所犯,均為竊盜罪,且該等
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僅2日,而附表編號2、3、7、9部
分則為侵占罪,另附表編號5、6則為詐欺罪,侵占及詐欺等
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7月等總體情狀,併參酌受刑人
於上開調查表之意見欄位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之意見
,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2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1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1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72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5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5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8日 110年9月26日至110年10月14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0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0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5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8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侵占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9日17時至110年5月13日10時前不詳時間 110年4月14日至110年5月5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7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182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11日 112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182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9號(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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