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岑慧
受 刑 人 李婕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岑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岑慧因受刑人李婕語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
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
111年12月2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受刑人業已獲釋,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
判處罪刑,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
4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檢察官
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報告
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等件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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