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幸渝
受 刑 人 邱宸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字沒第4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幸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幸渝前因受刑人邱宸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邱宸緯前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陳幸渝繳納保
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
2年11月2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
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
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執行卷宗(下
稱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7-21頁)。
㈡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合法傳
喚,本應於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向該檢察署到案執
行,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併同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於
上開時間,向該檢察署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屆時未依法到案
接受執行,而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
亦未遵期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1月3日中檢介鑑113執12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
達證書影本(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具保人)及在監在押錄表(具保人)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
稽。此外,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警執行拘
提,亦未能拘獲,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1月31
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30007498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含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
於執行卷可考;再者,受刑人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
,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受刑人)、在監在
押紀錄表(受刑人)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查,且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7-21頁),顯
見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揆諸上開規定,檢察
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本院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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