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煌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晉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煌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煌惟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許晉與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27號、第1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第2909號判
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改處有期徒刑9月,又經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
臺中地檢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執
行。彰化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9時到案
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該等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囑託彰化地檢署執
行之函件、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另聲
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13年1月9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
執行之事實,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
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堪認
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
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