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號、113年度執字第19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古健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健宏因犯妨害公務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
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古健宏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編
號4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分屬妨害公務(2罪)、傷害、毀損、妨害自由(各1
罪)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犯
罪時間在112年1至3月間及000年00月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
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
考量受刑人迄未回覆或具狀陳述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
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
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
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
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
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古健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 傷害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4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1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編號1—4定應執行拘役6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44號)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公務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1號 編號1—4定應執行拘役6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44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