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巧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巧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巧玟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
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
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各處以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拘役394日,惟不得逾拘役120日)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6分
別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95日,惟不得逾拘役120日
)。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
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
,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
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受刑人於陳述意見
表中勾選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至5已執行完畢部分,乃
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06/19 111/09/25 111/09/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1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77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91號 111年度簡字第1457號 判決日期 111/10/20 111/11/30 111/12/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91號 111年度簡字第14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06 112/01/30 112/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1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15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71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9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2罪) 拘役2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06/05 111/09/30 111/09/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8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6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6號 112年度易字第701號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3 112/11/03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6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6號 112年度易字第7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21 112/03/28 112/1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51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39號(編號1至5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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