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芸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
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9
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1號),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