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初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2年2月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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