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登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登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登元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3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
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