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任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任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任威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1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
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易
字第2296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於113年1月26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61號函及
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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