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士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士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廖士豐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01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中
簡字第24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