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0號核准
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9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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