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自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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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莊榮兆
被 告 陳海寧
劉文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案件有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
條、第249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43條亦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且未載明被告等人之年籍資料及所犯法條等,嗣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並補正上開事項等,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由本
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於自訴人之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
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然本件自訴人經本院合
法送達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其所
提自訴顯違背上開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
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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