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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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20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3月7日11時10分於本院
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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