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HIEP(中文姓名:阮文協)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八分準備期日
傳票,應對被告NGUYEN VAN HIEP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
二、經查,被告NGUYEN VAN HIEP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
審理中。被告為越南國籍,於經雇主通報為逃逸移工,並於
112年1月11日經查獲後,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出境後即
無入境紀錄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留居停資料查詢、移
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
、外國人失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
居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
達,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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