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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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林美君
被 告 葉子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已
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951、41305號),後於民國113年
1月16日辯論終結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113年1月1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按。該刑事案件於000年0
月00日下午3時58分開始審理,並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辯論終
結,嗣本案辯論終結後,原告始於同日下午5時1分向本院遞
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
本院收狀戳記附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時,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第一審辯論終
結,已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對
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案件上訴後至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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