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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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陳必誠
被 告 廖禾樺(原名廖翠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4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必誠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廖禾樺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庚禾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11時47分許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
院審判筆錄1份附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76號卷宗可稽,亦
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惟本
件原告陳必誠係於113年1月18日16時53分許,始具狀向本院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及收件時間得憑(見本
院卷第3頁),且本案亦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
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
之訴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而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至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
途徑主張權利,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
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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