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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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陳玉玲
被 告 葉佳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43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被告葉佳璇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
度金訴字第143 號),經本院進行審理後,已於民國113 年
2 月6 日上午10時39分辯論終結(詳卷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
)。茲原告陳玉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該日上午11
時27分送達至本院,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
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則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
終結後,始行提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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