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莊世鼎
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
被 告 黃永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29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永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