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7
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963號
裁判書全文
主 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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