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3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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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
度聲沒字第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重一‧三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重一‧七公克),均沒收並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第二級
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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