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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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藍獻榮
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台中市○○路○段一五0號十一樓之一」之
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十一樓之一」。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台中市○○路○段一五0號十一樓
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十一樓之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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