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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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受刑人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00號及
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其中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將被告身分證
統一編號誤殖,業經本院調閱卷宗無訛)先後判處如附表即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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