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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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聲沒字第一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十三時五十分在台中縣后里鄉○○
路五十五號,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九公克,經警於上址查獲,經裁定勒戒
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八號)
,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九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
卷證,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管制
之違禁物,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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