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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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十一
時二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五二號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三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九五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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