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6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
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 志 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