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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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三八號、八十八
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台中市○○路與至善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主文欄所示之
安非他命,因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裁定送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乙
份附卷可稽,惟因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 志 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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