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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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即認其涉犯常業詐欺、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
用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
等之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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