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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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黃文皇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涉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有常業竊盜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壹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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