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1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筆數:1/1 選擇畫面 回檢索
---------------
---
[列印/另存新檔] 檢 察
分案日期 民國 90年 09月
偵結日期 民國 90年 09月
公告日期 民國 90年 09月
案由摘要
全 文 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八五號
被 告 林育稼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 罪 事 實
一、林育稼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凌晨零時許,在台中縣龍井鄉餐廳與友人聚餐飲
用四、五杯啤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騎乘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仍自行騎乘車牌號碼NQB--八○七號重型機車,沿台中市○○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行經台中市○○路與北平路口時,不慎撞
擊由孫匯蓓所駕駛沿台中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R9--○八○九
號自小客車。嗣經警前往處理時測得林育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高達0
.四九毫克後,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稼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且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
成份每公升高達0.四九毫克,亦有測試報告一紙可憑,又案發後警方前往處理
車禍現場時,被告言行有對交通號誌反應遲緩之情形,有警方偵查報告、測試觀
察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而其因酒後駕車不慎與孫匯蓓發生車禍事故之事實,
亦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述綦詳,核與證人孫匯蓓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照片各乙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服用酒類後顯已達到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騎乘前揭重機車以致肇事,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檢 察 官 簡 豐 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楊 鑾 英
參考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
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
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
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
筆數:1/1 選擇畫面 回檢索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