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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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五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甲○○係夫妻關係,二人前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及八十八年間
,因經營六合彩賭博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五月,各於八十八年
四月三十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均仍不知悔改警惕,
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四月三日起,由丙○○提
供台中市○○○街三十七號五樓之二租住處,供甲○○、乙○○經營六合彩賭博
,乙○○及甲○○則代丙○○繳納電費及電話費做為使用賭博場所之代價。其方
式為提供六合彩俗稱「二星」、「三星」簽單二種,每簽一支賭資為新台幣(下
同)十元至五百元不等,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
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六組號碼相同者,二星可贏得五十
三倍,三星可贏得五百二十倍之彩金,如未簽中,則由甲○○、乙○○二人贏得
賭資。嗣經警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下午五時許前往丙○○租屋處埋伏,於同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按電鈴並出示搜索
票欲入內實施搜索,乃甲○○、乙○○、丙○○見警前來搜索,畏罪拒不開門,
乙○○並將六合彩簽單一包點火燒毀意圖滅跡,嗣為警於同日晚上八時五十八分
以強制力撬開鐵門進入搜索,並扣得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供渠等經營六合彩賭博
所用之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及丙○○三人,除被告乙○○坦承有於右揭時地經營六
合彩賭博外,被告甲○○及丙○○則均矢口否認有何賭博之犯行,被告乙○○亦
堅稱僅伊一人經營六合彩賭博,被告乙○○辯稱略以:是伊一人在做,因伊不想
讓小孩知道做六合彩,才到丙○○那裡做,但伊不是向丙○○租房子,是丙○○
把房子鑰匙交給伊,叫伊幫忙看房子,伊有幫忙丙○○繳水電費,丙○○要拿還
伊,伊說不用,丙○○知道伊有在做六合彩,但不知伊是在那裡做,伊先生沒有
幫忙做六合彩,有時伊先生會自己簽賭,伊並沒有燒簽單,是伊之前寫錯不要的
丟到燒金紙的桶子內等語。被告甲○○辯稱略以:伊只是拿東西給伊太太吃,並
幫忙太太整理簽單,伊知道伊太太在做六合彩,但伊沒有做等語。被告丙○○辯
稱略以:房子是伊承租的,一個月回來二、三次,伊是跟乙○○說伊那裡常遭小
偷,請她幫忙看一下,乙○○有幫伊繳電費,但伊有要拿還她,她說請伊的都不
只這些云云。惟查被告乙○○如何於右揭時地以前開方式經營六合彩賭博等情,
迭據被告乙○○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復有搜索扣押
證明筆錄、偵查報告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資佐證,是被告乙○○此部分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次查被告甲○○雖辯稱伊僅幫忙被告乙○○整理簽單而未
參與經營六合彩賭博,然被告甲○○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二人均曾因經營
六合彩賭博經法院判刑確定,為避免家中小孩查覺,始轉移陣地至被告丙○○向
人承租之現址,被告甲○○亦自承知悉被告乙○○在經營六合彩賭博,乃竟仍於
送東西至前開被告乙○○經營六合彩之處所供被告乙○○食用時,替被告乙○○
整理簽單,再由被告乙○○算帳(見偵查卷第十六頁正面第九行筆錄),且於警
方持搜索票前往搜索時,經警按電鈴後近三十分鐘仍拒不開門,嗣經警以強制力
撬開鐵門始查獲,此觀之偵查報告(見偵查卷第二十一頁)即明,是被告甲○○
與被告乙○○已有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灼然。末查被告丙○○雖
辯稱伊未提供場所予被告乙○○及丙○○經營六合彩賭博,被告乙○○只是替伊
看房子而已,然被告乙○○係以每月六千元之代價向被告丙○○承租前開房屋做
為六合彩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乙○○於警訊時自白不諱,被告丙○○於警訊時亦
自承係「因乙○○要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沒有地方可以經營,且知道我住的地方
空間大並只有我個人在居住,所以乙○○便向我告知此事,我便答應乙○○,就
將承租處借給她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見偵查卷第十八頁正面第五行至第八行
筆錄)。參以被告乙○○及丙○○對於由被告乙○○代為繳納前開房屋之電費及
電話費等情均不否認,衡諸常情,如被告乙○○僅係因被告丙○○前開租屋處常
遭小偷而代為看管,理應由被告丙○○支付被告乙○○費用始為合理,豈有由義
務代為看管房子之人繳納電費及電話費而毋庸償還之理!是縱或被告乙○○未以
每月六千元之代價向被告丙○○承租前開處所做為經六合彩使用之代價,惟代繳
電費及電話費,仍屬有償租賃之方式,況被告乙○○亦自承被告丙○○知悉伊在 --
經營六合彩賭博(見本院九十年八月八日審判筆錄),且本件於警方持搜索票前
往搜索時,被告丙○○亦在場,惟經警方按電鈴後近三十分鐘仍拒不開門,嗣經
警以撬開鐵門之方式進入搜索始查獲,有偵查報告在卷足稽,是被告丙○○顯係
以免繳電費及電話費為代價之方式,提供其所承租之房屋供被告乙○○夫妻經營
六合彩賭博甚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及丙○○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
三人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
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
,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
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三人先後多次所犯之聚眾賭博行為,時
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乙○○、甲○○前分別於八
十五年及八十八年間,因經營六合彩賭博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
五月,各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各在卷可按,渠二人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及甲○○於經營六合彩賭博經
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竟再犯同性質之罪及被告丙○○提供租屋處供人經營六
合彩賭博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經營六合彩賭博
,供人簽賭財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善良風俗所
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乙○○固坦承編號一及編號四至八所
示係其所有並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物,惟辯稱附表二所示之計算機,只
有一台係伊所有,其餘係別人所有,燒燬的東西是傳真紙管及金紙等語,然扣案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計算機四台均係在被告三人經營六合彩處所查獲,被告丙○
○於警訊時亦供稱扣案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是扣案之計算機四台,應係被
告乙○○所有供被告三人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至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二
聯式簽單十七張、在垃圾桶查獲之簽單一包及業經燒燬之簽單一包,應係被告三
人於警方按電鈴時,因恐被警查獲而臨時藏匿或燒燬之簽單,且在被告乙○○所
租用之房間內查獲,應係被告張應秀英所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
等人所有並供渠等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據二十張,並無證據證
明係被告三人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
一、傳真機參台。
二、計算機肆台。
三、簽單(貳聯式)拾柒張及貳包(在垃圾筒內查獲之簽單及燒燬之簽單各壹包)
四、簽單伍張(含傳真紙肆張)。
五、倍數表貳張。
六、空白貳聯式複寫簿參本。
七、帳冊壹本。
八、帳單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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