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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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五
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分別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
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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