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7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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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
○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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